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受区长委托,负责跨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九、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出国访问和外出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和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贯彻执行大连市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与方式
十六、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十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区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和涉法议题法律论证制度。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事先征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二十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二十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做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机会,依法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区政府或相关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十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区监察局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配置(购置)的,必须经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并由本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签署。
三十、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按时限答复。
三十一、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向区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三十三、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三十四、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三十五、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六、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区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三十七、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以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形式,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八、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讨论经济形势和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区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方案;
(六)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中、长期行政规划和部门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七)研究部署区政府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通报本级政府法定权限内的涉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案件;
(九)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一名副职和区武装部领导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四十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位副区长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或区长指定的专项工作时,可邀请区长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区长办公会议。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参会人员由区长或副区长指定。
四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特殊情况由区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会议文件和相关材料,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后于会前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于会前3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会议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审后,于会前1日分别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区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按照区长或副区长的要求,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十四、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模。各部门建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会议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报送区委和区政府督查室备案。
四十五、严格会议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区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因出差、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会议出席情况。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送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所有公文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四十八、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区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审批。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属区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单位协商研究解决。
四十九、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转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区长审阅后,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某一方面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发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及有关副区长审阅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区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区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并报区长审定后转区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按照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区长、区长审签。
五十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五十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交办的文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或经分管副区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区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请区长签发。
五十六、区政府决定、命令及其他宜于公布的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署后,一律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适宜公布的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也应在网站上公开发布。
五十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区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
六十、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精简文件和会议,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的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三、严格遵守各项政务制度。副区长离连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负责人离连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六十四、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各市管分局比照区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区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工作制度。
六十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